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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罪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适用范围

2021年11月27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李卓恒,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什么情况下罪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

什么情况下罪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执行的方法有哪些

1、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3、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死刑的,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死刑适用范围

1、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4、死刑案件如何辩护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5、死刑犯是不是只要交钱就可以“买命”

对于这种提法,显然不能够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尽管司法实践中会有类似的情况,否则,有些人要说我对法律不敬了。有些案件可以通过钱来摆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其实大家看到的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每一个能够用钱来摆平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通过律师论证,使案件中一些不扎实的证据凸现出来,使法官据以判死刑的理由不足够充分;

其二,通过诉辩双方的辩论,使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服法官;

其三,通过法庭调查,使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刑讯逼供或程序上不合法的情况浮出水面,但认定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又不能根本推翻;

其四,暴力犯罪中民事部分得以调解解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

其五,职务犯罪中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为国家挽回了损失。

死刑案件不是都能够通过钱来摆平的,案件中必须要存在一个钱与刑的“关节点”,而这个关节点则要求具有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从复杂的案件里寻找,找到了,钱就能买命,找不到,有钱也买不了命。

6、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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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严重触及法律并严重损害自身生命的行为,如果触犯了死刑的话,就会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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