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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 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报请核准有什么程序

2021年3月28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李卓恒,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报请核准有什么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年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按以下情形办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台阶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下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不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报请核准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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