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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6年11月27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发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正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职能,依法办案,严格纪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权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此规定。
  一、严禁擅自上路设卡检
  (一)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命令》。非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或经省政府批准核发《公路检查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掌握具体线索和情报的情况下,才可对具体涉嫌运载违法违章物资的车辆实施检查,不得随意拦截过往车辆。
  涉嫌车辆检查时必须引离行车道,不得妨碍正常交通。
  (三)没有《公路检查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获得准确情报,可在起运地或终点地对违法违章车辆组织检查,也可通知有权上路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或其他有上路检查权的执法部门协助检查。
  (四)检查人员执勤时必须佩带省局统一制发的执勤标志,并出示《公路检查证》等执法证件。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系统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冒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报请公安机关查处。

  二、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或涉嫌违法的财物实施扣留、封存或暂停支付银行存款待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取得一定违法证据的前提下,经县以上工商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才能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扣留、封存措施,后在三天内补办报批手续。
  (二)扣留、封存的财物和冻结的银行存款,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存款。
  (三)扣留当事人财物,应发给其扣留通知书,写明查扣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不能简单地填写为“待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并按规定开具暂扣单。
  扣留违法违章物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内进行。
  (四)扣留当事人财物,一般应在查扣一周内决定是否需要立案或处罚,对确认无需立案查处的,应立即解除扣留,将财物退还当事人。
  对经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及时调查取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处理,不得长期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五)禁止强迫当事人缴纳“押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
  (六)对涉嫌有违法行为的邮车、邮件的检查和扣留,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安全、公安、检察等部门进行。

  三、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下称《处罚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罚没金额2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局长批准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等与普通程序中的处罚决定书相同。
  罚没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必须按普通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案件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案件,除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外,下列案件要同时报省局备案:
  1、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案件;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案件;
  3、涉外商标案件;
  4、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处罚的案件。
  (四)罚没物资的处理,凡有拍卖行的地方应交拍卖行拍卖;没有拍卖行的地方或按规定不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应交有收购权的单位收购;执罚单位不得将罚没物资直接卖回当事人。
  除鲜活易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依《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处理外,其他物资不得在处罚决定生效前处理。
  (五)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如发现原处理机关的处理有明显错误或不当,应报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定。上级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的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可撤销原处理,重新指定办案单位处理或直接处理。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的监督检查,对其不当的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处理的案件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七)办案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相对人收取“办案费”。两个以上单位协查案件,只能在结案后,由承办单位给协办单位(含移送单位)支付“协助办案费”。
  (八)对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理,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执行。严禁罚款放行或弄虚作假,搞假处罚。对违反规走的,上级机关可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办案必须实事求事,依法取证,不得对当事人采取诱供、迫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十一)理顺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凡设有检查站(经检队)的单位,各站(队)办的案件(适用简单程序处理的案件除外),必须交局经检科(股)审查;所有立案查处的案件,都必须交由局内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进行书面审核;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市场流通的非国家配额管理进口商品,一般不检查其来源手续或证明(走私贩私物品除外)。
  经销或购买“国家配额管理进口商品”中的汽车和摩托车的,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证明的,可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调出广东省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检查《准运证》。
  (三)对倒卖减免税进口商品的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倒卖免税进口商品的,可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单处货值10%一20%的罚款;对减税进口商品可单处货值5%一10%的罚款。
  (四)加强对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要严格审查,凡发现销售私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凡弄虚作假,为非法进口商品提供手续(证明)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拍卖行正常拍卖的进口物资,凭委托单位证明和拍卖行开具的发票放行。
  经拍卖行拍卖的罚没香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检查《调运证》。
  (六)经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厂以进口件组装的产品和三资企业内销的产品,不作进口商品管理。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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