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犯罪类型
刑罚分类
罪罚轻重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犯罪类型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刑罚分类
罪罚轻重
刑事审判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经济犯罪资讯
强制执行
刑事文书
刑事案例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苏州首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 未成年犯有了
2016年9月19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不满18岁的小陈因涉嫌盗窃在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法官审查发现,小陈在苏州没有任何亲友,父母也因经济拮据无法赶到苏州。在征得小陈本人的同意后,法院邀请了该区关工委的退休教师张阿姨担任小陈的"临时家长",代替小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这是江苏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首起案例。
据悉,为规范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诉讼权利,沧浪区法院开始探索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邀请"临时家长"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该区法院已经联合多家部门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法律文书,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 证据对诽谤罪成立的重要性
2.职务侵占罪最多判几年 网络盗窃案例是怎样的
3.贪污罪金额怎么确定 村干部可能构成贪污罪吗
4.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 猥亵儿童儿童是怎么判刑的
5.开设赌场罪从犯辩护词范本 开设赌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