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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赌博罪的行为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2021年3月26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李卓恒,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赌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赌博罪是指利用娱乐为借口,进行数额较大的赌博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伴随的违法犯罪的后果。赌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赌博罪的认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

  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

  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四、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

  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

  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赌博罪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赌博罪的行为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对于不同的刑事犯罪都是有不同的犯罪对象的。赌博的行为其实在生活中就很多。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赌博罪的行为对象是如何确定的赌博罪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赌博罪的行为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咱们国家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还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如果说到犯罪对象,赌博罪的行为对象的确不好确定,这是个纯学理的问题,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

  二、赌博罪的构成条件

  1、赌博罪客体要件

  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赌博罪客观要件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赌博罪主体要件

  赌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赌博罪主观要件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三、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赌博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犯罪对象,赌博罪的行为对象的确不好确定,这是个纯学理的问题,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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