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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8年5月2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一、概念及作用
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181条的规定就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的全面审查。正确的维持原判,错误的予以改判,这样可以有效地纠正一审刑事判决所发生的错误,以期达到准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同时,它也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与一审刑事判决书相似,也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由于二审法院除了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外,还应针对上诉理由或者抗诉理由正确与否作出回答,所以在内容和写法上与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
分两行写“×××中级(或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右下方写编号,即:“[年度]×刑终字第×号”,编号中的审级代号用“终”字,标题中不标明审级。
2.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4)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5)自诉案件,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或者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将其列在上诉人的下一行。
(7)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按“上诉人”规格写,其余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人”的下行列为“原审被告人”,在当事人称谓之后,接着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8)辩护人的写法同一审刑事判决书。应特别注意原审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上诉,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辩护人应在其委托人的次行书写,尤其是上诉人不止一人,又各有辩护人的,这样分列才能避免发生混淆。
(9)自诉人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所委托的代理人的书写方法,可以参照辩护人的书写方法。
3.案由
这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罪名,案件来源(上诉或抗诉),原判情况,上诉或抗诉原因和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及到庭诉讼参与人。
(1)由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写成:“×××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这样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可写成:“×××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原审同级检察院)认为……(判决不当的主要之点)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上诉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法同前)”。
至于其他诸种情况,比如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又上诉的,自诉人上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等等,可以比照以上两种列出的方式、结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叙写。
(二)正文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与一审刑事判决书一样,也有事实、理由和主文(判决结果)三部分。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阐述理由时,要力求全面性和有针对性,因为第二审判决与第一审判决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二审法院应当以上诉、抗诉和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问题为重点,对第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相应地,二审刑事判决书行文时,既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又要针对原审判决有重点地叙事论理。
1.事实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应写明两项内容:一是概述判决的基本内容,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及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二是另起一段写明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分析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情节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正确的予以肯定,错误的予以否定。如果上诉人辩护人对事实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二审刑事判决书所叙述的事实,不是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的照搬,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受上认(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刑事判决书事实的具体写法有以下三种:
(1)概括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而仅以定罪量刑不当或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或抗诉,这种情况事实部分就应概括叙述,着重写明与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有关的重要情节即可。
(2)详细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全部否定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审理后肯定原审认定的事实的,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就二审认定的事实进行详细地叙述,并写出肯定原判认定事实的理由和根据,切忌照搬一审认定的事实,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3)半详半略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部分承认,部分否认,二审应就无争议的事实予以概略叙述,而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详细叙述,并针对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否定的部分事实是否有根据亮明二审法院的观点。
采用何种方法叙述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应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来决定。
2.理由
二审判决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复查后所做出的终审判决,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裁判。所以无论是维持原判或是予以改判,都必须阐明二审法院的观点,这样才能据理下判,折服当事人。在这一部分应针对上诉人(或抗诉机关)的理由,以二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为依据,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确认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上诉人(或抗诉机关)提出的经审查认定正确的理由要予以肯定,错误的予以否定;对于原审判决正确的应当维持,错误的应纠正,指明其错误之处。理由的论述要公允、公正,于法有据,同时还要注意论证要有针对性,切忌泛泛而论。此外还须保持事实、理由、判决三者的一致性,不要前后矛盾。如何阐述可根据下列情况酌情决定:
(1)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畸轻畸重,二审判决书的理由应阐明支持或否定上诉人(或抗诉机关)的具体道理。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则应肯定原审法院判决的正确,对上诉或抗诉理由进行批驳;若二审法院确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就必须指明其不当之处并阐明改判的理由。
(2)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部分错误,二审判决书的理由则应紧紧针对这部分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获取的证据阐明是肯定这部分事实还是否定这部分事实的道理。
(3)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准,同时适用法律亦不当,二审判决书的理由需要分别阐明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的道理。阐述应注意论证的条理性,分项阐明,不要将二者混在一起论述。
理由写完之后,还应写明判决适用的法律。在文字上可作如下表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这是其关键项目,由于二审刑事判决只适用于改判,因此只有两种写法:
如系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如系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三)尾部
写明两项内容:
判决结果之后另起一行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右下角由审判人员署名,注明日期,加盖院印。再下由书记员署名,如系判决书正本、副本在日期左方空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蓝戳。
三、注意事项
? 二审刑事判决书由于自身的特点,其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都具有不同的针对性。
? 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如有一个罪名定得不当,应当将其定罪量刑部分全部撤销,再写改判的罪名和刑罚。
? 掌握好详与略的关系,对各方意见分岐的问题要详写,对没有异议的地方可以一带而过;对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可作概括叙述,而在甄别事实与阐述理由时,应有重点地分析论证。
?叙述原判的基本内容,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及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要注意避免与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文字上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以免造成表述的拖沓、冗赘。
【 范 文 】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法刑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造纸厂工人,住××县××造纸厂宿舍2幢102室。因本案于 19××年4月17日被害人步××所作其夫妻俩遭到两被告人暴力打击等具体过程的陈述,被害人许××的尸体检验报告,步××活体损伤等鉴定,从现场及被告人孙××住处提取沾有被害人血迹的木棍、水果刀、手套等作案工作所证实。两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且所述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关于被告人舒××自首问题,经查,舒××作案后跳楼逃离现场,双脚摔致骨折,只得爬至附近的小山坡上躲藏,后被前来搜索的人员发现,经询问,舒承认其作案,遂当即被抓获。因此,舒××不具有自动投案之行为,原判认定其自首不当。被告人孙××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提出使用暴力,有被告人舒× ×的供述及孙××本人的交待在案,孙上诉否认此情节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舒××归案后虽能交待罪行,但其在抢劫中直接致死一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孙××的犯罪情节严重,也应严惩,但根据其具体罪责,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原判定罪准确,对舒××的量刑适度,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263条第 1项、第2项,第199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舒××的上诉;
二、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孙××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判长张××
代理审判员陈××
代理审判员杜××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年5月5日
(院印)
书记员刘××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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