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狗惊吓摔伤 究竟是谁的责任? 经检察机关抗诉受伤者终获赔偿
骑电动自行车赶夜路回家的沈先生无论如何想不到,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蹿出的一条狗会使他摔成十级伤残,而与饲养狗的车轮公司协商、打官司,结果均让他感到不服。沈先生经向嘉定区检察院申诉获得支持,法院对本案再次开庭审理,并促成了沈先生与被告车轮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近日,获得赔偿款的沈先生将一面“为民伸张正义”的锦旗送到了嘉定区检察院,向帮助他讨回公道的承办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夜行人突遭狗惊吓摔伤
2006年1月10日晚,沈先生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当他途经一家车轮公司对面时,忽然从公司大门里蹿出一条狗,吠叫着穿过公路向沈先生冲过来。正常行驶的沈先生被突然蹿出的狗吓了一大跳,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
随后,沈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沈先生后经第六人民医院确诊为右膑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此后,沈先生又进行了一系列的门诊、住院治疗,总计花去医疗费、验伤费等一万三千余元。在此期间,车轮公司通过公安机关给沈先生垫付了二万三千元治疗费。
2007年11月,沈先生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因交通意外致右膑骨骨折等损伤,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终审判决伤者承担六成责任
好端端地骑着车,却突遭蹿出的狗惊吓而摔成十级伤残,沈先生向车轮公司提出了赔偿,但始终未能谈拢。2008年4月,沈先生一纸诉状将车轮公司告上了法庭。
沈先生认为,自己摔伤是由于车轮公司饲养的狗追逐、猛扑而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其全部的赔偿责任,遂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七万多元。但车轮公司辩称,狗并没有咬到沈先生,是沈先生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摔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确认,狗实际并未扑到或咬到沈先生,且离沈先生尚有一段距离,沈先生受伤主要是因慌乱、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故法院一审判决酌定车轮公司在此事故中,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检察机关申诉获支持
自己明明是因受到狗扑咬的惊吓而摔伤,却还要承担60%的责任沈先生认为判决并不合理,最后他向嘉定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在仔细听取了沈先生的申诉理由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法院判决认定当事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为此,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周详的了解、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事发当晚,公司并未对所饲养的狗采取拴养或其它必要措施。作为饲养人的公司,明知犬类动物存在攻击性和危险性,却未对它采取有效的看护措施,这一做法违反了城市养犬的相关规定。而正是由于公司的疏于管理,才导致狗突然蹿向了沈先生,因此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沈先生受到惊吓后自己摔倒,是否属于受害人的过错呢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我国法律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并对其中的受害人过错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是指受害人或第三人实施了挑逗、投喂或者毁坏安全设施等主动行为。而全案的证据显示,沈先生在距离公司大门近20米远的公路上系正常骑行,并未进行过任何主动行为,且车轮公司也不能就沈先生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调解结案受害人获赔偿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虽然公司饲养的狗并未直接咬伤沈先生,但沈先生确系因狗的吠叫和追逐受到惊吓后摔伤,这表明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沈先生连人带车摔倒,是作为普通人的自然的、本能的反应。因此,车轮公司应当对沈先生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沈先生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在向沈先生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依法建议上级检察院就本案提请抗诉。法庭上,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车轮公司表示愿意向沈先生作出赔偿。在再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车轮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一次性赔偿沈先生医疗费等共计四万六千余元。
为了感谢嘉定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秉公办案、为民执法的精神,他特意送来了一面锦旗及感谢信,向检察官表达了一份敬意。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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