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死缓制度简述

2018年1月17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一)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党中央总结实施死缓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死缓作为一项刑罚制度被正式规定在国家法令中,开始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悔改表现的严重的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并最终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并发展。
  从最初的一项政策到被写进基本法律,死缓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因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
  马克昌先生总结死缓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
  (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
  (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
  (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尽管如此,深入到刑法学和刑罚学理论的实质,我们便会发现,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清晰地凸显出来,死缓制度本质属性仍需明晰地确认。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9年判处管制条件是什么?解除管制的条件又是什么?
  • 2.2019年有期徒刑的执行程序是什么?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
  • 3.2019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多少年?有期徒刑的期限有多长?
  • 4.2019年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
  • 5.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意义有哪些?期限要如何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