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开车时刮蹭了他人车辆,双方发生纠纷。该男子害怕自己吃亏,于是电话叫来了朋友帮忙,不料众朋友越帮越忙,打坏了人。区区一件小事,竟变成破财受刑的大事。1月2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其中一名帮凶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克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张强、刘能、萧潮(均已判刑)及被害人许红一行四人在固始县城关红苏路中段“马记烧烤”露天拍档吃烧烤。回家路上,萧潮在开车时刮蹭了许红等人的车辆,双方发生纠纷。萧潮电话安排被告人赵克等人去现场,随后赵克又电话联系郎林(另案处理),让其带人赶到现场。后被告人赵克伙同萧潮、张强、刘能、郎林等人对许红等四人进行辱骂殴打,致四人受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红右耳损伤属轻伤,另三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2年9月4日,被告人赵克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经协商,被害人许红等四人共获赔偿款200000元,四人表示对被告人赵克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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