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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把三万现金扔垃圾桶 清洁工捡到妥善保管

2017年12月11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女子把三万现金扔垃圾桶

郭女士告诉记者,她跟丈夫在市内经商,前天刚刚收了一笔36300元的现金货款,打算第二天到银行存起来。昨天上午10点多,郭女士跟丈夫出门,郭女士让丈夫把家里的垃圾带下楼,自己则拎着装有货款的红色手提袋。两人一起下楼扔掉垃圾后,便开车出了小区。

途经加油站加油时,两人发现身上没带够现金,于是刷信用卡结账。到附近的早餐店吃过早餐后,郭女士想起等一下要去办的正事,这时却发现之前带出门的红色袋子不见了。

“我跟老公赶紧分头寻找,可家里跟加油站都找遍了也没有找到。这时我开始怀疑,是不是把它当做垃圾给扔了。”郭女士赶紧来到她家楼下的垃圾桶前翻找,上午扔的垃圾还在,但那个红色袋子却不在桶里。抱着试一试的想法,郭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寻求帮助。

大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天上午郭女士丈夫把垃圾扔进垃圾箱后,郭女士紧接着也把一个红色袋子扔了进去。“平时出门时都是我扔垃圾的,今天可能顺手扔了。”郭女士恍然大悟地说。

监控视频还显示,郭女士跟丈夫离开约半个小时后,小区的清洁工秦大姐从垃圾桶里单独把这个红色袋子给拿走了。物业的工作人员赶紧与秦大姐取得了联系,很快,秦大姐把红色袋子交还给了郭女士,里面的钞票一张不少。

秦大姐告诉记者,当时她正要把捡到的烟头扔进那个垃圾桶里,一打开桶盖,就发现了那个红色袋子。“打开一看,里面全是钱。看到那么多钱真的好紧张,我从来没见过那么多钱,也不晓得那些钱是真是假。”秦大姐说,她赶紧把钱袋拿回了工作间保管,然后打电话向她的主管领导汇报,但却没有人接。由于上午的清洁任务繁重,秦大姐又赶紧回到了工作岗位,直到物业的工作人员给她打来了电话。

拿回钱后,郭女士对秦大姐拾金不昧的行为赞不绝口,提出要拿出500元作为答谢,但秦大姐却连连拒绝,“这都是我应该做的,不是我的钱我肯定不能拿。”小区物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秦大姐在他们小区工作已有3年多了,对秦大姐的表现,他们将进行奖励。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再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后,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清洁工对于捡到的现金如果不予归还时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主要看这一包现金是否是遗忘物,如果属于遗忘物,则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侵占,否则则属于不当得利。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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