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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后逃逸 终落法网逝者安

2017年11月22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安全出行,平安你我他。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因此才更应该珍惜。遇到交通事故,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逃避。

  2012年9月1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16时许,在济东高速小店入口南侧2公里处,孙树理驾驶一台轿车在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赵志梅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赵志梅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树理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孙树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树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孙树理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做出了以上判决。

  交通事故后逃逸,虽然可以逃得了一时,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此案事故发生时有证人,并且最终犯人也受不了内心的谴责,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虽然案件最终有了一个结果,对逝者也有了交代。但人死不能复生,赵某的死亡,已是铁一般的事实,人生命的逝去,希望可以给人们带来进一步的深思。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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