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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家牛吃自家秧苗,因拒赔50村民向邻居菜园投毒

2017年6月5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邻家耕牛吃了自己家的秧苗,说好的赔偿50元,结果邻居未能兑现。村民因此将毒药投向邻居家里的菜园。近日,勉县男子杨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7月初的一天,勉县村民杨某家的牛挣脱了缰绳,结果跑到了张某家的秧田吃掉了些秧苗。两人因此争执不休,后经村民调解,杨某同意赔偿张某现金50元钱,作为对耕牛吃秧苗的赔偿。事后杨某称张某之前欠自己30元钱的运费没有给,便没有给到张某50元的赔偿。

张某因杨某没有赔偿自己50元钱而感觉不爽,于是准备伺机报复。同年7月12日下午,张某在上街赶集回家的路上,从一个摆地摊的商贩处花几元钱买了一小瓶装农药,准备伺机投放在杨某家坡地的菜地里以示对其警告,好让杨某能早点还钱。

当天晚上8,张某拿着从商贩处购买来的农药来到杨某家的一处菜园,菜园里有黄瓜、玉米、萝卜、红薯等农富产品,张某趁没有人注意到的时候,打开农药瓶子,将农药依次泼撒到了杨某家种植的三根大黄瓜上面,事后张某将空的农药瓶丢到杨某家菜地附近的草丛中并匆忙逃离杨某家的菜地。7月13日上午,杨某到地里干活,经过自己家菜地时闻到农了药味,后发现种植的几根大黄瓜上面有浓浓的农药味,随即报警。

同年7月17日,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为有人在菜地的黄瓜上面投放毒药,后确定为杨某的邻居张某所为。此事遂移交法院。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为发泄私愤在公共场所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判处杨志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海刑事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投放农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内,理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理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并未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却走向了另一极端,犯下了无法挽回的错误。

现实中人际交往难免产生摩擦,尤其是邻里问题尤为严重。邻里本该是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的,但常由于利益驱使,反目成仇,乃至大打出手。虽然摩擦难以避免,但请大家切勿像杨某那般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酿成大祸,挑战法律的底线。杨某如今懊悔已经晚矣。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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