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海冰 通讯员艳明、刑一报道:昨日,记者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鄂钢原副总姚之元因受贿20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5年间,姚之元利用担任鄂城钢铁厂二炼钢分厂厂长、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叶某等33人送来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7.8万元、美元2.3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276万元的金币三枚,并在购进生产原料、销售钢材、钢材补亏、设立代销点等环节中,对上述行贿人经营的公司给予“关照”,为其谋取利益。
经查明,姚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并退清了全部所得款物。
法院认为,姚之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赃款已全部追缴,加上姚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