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管制如何执行?

2016年6月6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必须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9年判处管制条件是什么?解除管制的条件又是什么?
  • 2.2019年有期徒刑的执行程序是什么?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
  • 3.2019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多少年?有期徒刑的期限有多长?
  • 4.2019年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
  • 5.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意义有哪些?期限要如何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