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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校长首次受贿“彻夜难眠”

2016年6月6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nnanjiang.com/
核心提示

(江西)抚州市教育局原纪委书记黄某,曾任抚州市第一中学校长。作为一所百年名校的校长,他似乎忘记了“正人先正己”的含意。在学校的几个建筑工程项目上,他最终没有抵御住建筑商送来的诱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万元。

近日,宜黄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 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初次

收第一笔贿款让他彻夜难眠

2000年,抚州市第一中学教师冯某承包了抚州一中的胶印室,前后签约共13年。其实,在2002年春节至2007年中秋节间,冯某为了“感谢”时任抚州市一中校长的黄某的关照,先后12次在黄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1万元。

据了解,在收到第一笔受贿款后,黄某一直忐忑不安,彻夜难眠。但一段时间后,黄某发现没有被察觉。从此,他的受贿之门便敞开了。

前几年,学校开始大量搞基建,一些建筑商也开始向黄某赠送财物,面对着这么多的诱惑,黄某最终还是没有抵御住。

2001年4月,建筑商邹某(另案处理)以抚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抚州一中2号教学楼,工程款107万余元。2002年9月,邹某又通过抚州市招投标中心中标该校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工程总额为632万余元。2005年,邹某还承包了抚州第一中学校西面透视围墙等零星工程。

在这几个工程中,邹某为了得到和感谢时任校长的黄某的关照,于2002年至2007年间先后9次在黄某的住处,送给黄某共计9.46万元。

  贪婪

建筑商送钱校长来者不拒

收受建筑商这么多现金,当时黄某的内心还有点恐惧,但没过多久他就不担心了。从此,面对建筑商送来的贿款,黄某干脆来者不拒。

2002年7月,建筑商廖某(另案处理)在抚州一中投资学生食堂、公寓及教师公寓。在投资过程中,廖为了得到时任校长的黄某给予其工程进展和学生入住、付款等方面的关照,于2003年春节前,在黄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2003年端午节前,又在黄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003年4月,建筑商张某(另案处理)以抚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抚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抚州一中集群国际实验学校教学楼、学生公寓楼、门楼工程的施工合同。2003年12月至2007年,张某又在抚州一中承包了多项零星工程。张某为了得到时任校长的黄某的关照,于2004年至2008年先后14次在黄某办公室送给其共计5.68万元。

纸是永远包不住火的。2008年3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黄某进行调查后,黄某交代了受贿行为,抚州市纪委于2008年6月3日将其移送至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判决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

庭审中,黄某的辩护人辩称,黄某只受贿了6万元,其他都是个人送礼,建筑商没提过要求。因此,那些钱不能算贿款。

宜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说法

无论利益是否实现都是受贿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黄某否认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经查,那些向黄某行贿的人,都与抚州一中有着经济往来的事情或工作,而黄某作为该单位校长,当然利用了该职务。另外,“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黄某明知道每个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就是一种暗示,就认为是承诺为他人谋利。

印象

“曾是学生心目中的偶像”

一位熟知黄某的人告诉记者,黄某原为崇仁二中的校长,他是在2001年的时候应聘成为抚州一中校长的。

“儒雅、低调、敬业,在教师心目中是一位优秀的教育管理者,对学生也非常关心,也是学生心目中的偶像。”知情人说,听到黄某落马的消息,不少人为此惋惜不已。


来源: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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