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恒,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哪些问题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 抗诉范围有限。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有罪却判无罪的,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
重罪轻判的,轻罪重判的,适用刑法不当的;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的。
如今的法官素质已经有很大提高,基本都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一般不会犯这些严重的错误。
2.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刑法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出现的非常多,很多没有具体的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很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也使得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盗窃罪,就规定了四档法定刑,每一档又有多个刑种和刑度可以适用。如何判决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判断。在同一个法院,甚至同一个法官办理的罪名相同、情节类似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判决的量刑幅度差异过大的案例并不少见,然而其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如此判决,完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符合抗诉标准畸轻畸重的很少,量刑偏轻、偏重的多,一些判决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明显不合理、不均衡,有的还有明显的偏袒,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即使提起抗诉,法院也不会改判。
3.抗诉标准严格限制。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和看,检察机关主要重视对实体法适用的监督,重点放在量刑的畸轻畸重上。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从该条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很大程度上放弃了程序问题的抗诉,主要对准于;畸轻畸重;审判的抗诉,但;畸轻畸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只能靠经验判断。在刑事裁判司法实践中,明显超出法定的量刑标准的判决并不多见,出现的问题基本都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偏轻或偏重和量刑不够合理的情况。
4.对于抗诉工作的绩效考核规定不合理。
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公诉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有一个重要的指标是抗诉的胜诉率,胜诉率不达标的要被扣掉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这样使得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时不仅仅考虑法院判决不当的程度,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最终是否能胜诉。但抗诉判决的结果掌握在法院手中,除非胜诉可能性很大,否则检察机关一般不会冒险抗诉。因此,是否提起抗诉的判断标准已经从认定判决是否有错,变化为抗诉是否能够改判。这违背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造成了抗诉工作的异化,本来抗诉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变成被法院判决书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局面,有的检察院因此因噎废食,不敢抗诉,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加之基层检察院对案件提起抗诉必需取得上级检察院的支持,需要不断沟通协调花费大量的精力,有的检察机关抱着多一事不入少一事的态度,就对抗诉工作持消极态度,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抗诉的积极性。
5.人民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削弱了检察机关抗诉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审判时,遇到不少问题都会请示上一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进行判决。这样一来,很多案件中的问题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也很小,二审终审变成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削弱了一审检察机关对审判的法限制了抗诉的效果,削弱了审判监督权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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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请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抗诉期限法律规定是多长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检察院抗诉期限
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况,
1、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是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
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察院抗诉期限法律规定的知识,主要包括了检察院两种抗诉的时间规定和区别以及的相关的规定等,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间不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是可以不予受理的,这点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地方。